湖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档案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档案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档发〔2014〕25号
各市州、县市区档案局,省直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驻湘单位:
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业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档案工作和档案队伍建设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湖南省档案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登记,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湖南省档案岗位培训学员登记台账
2.湖南省档案继续教育学员登记台账
湖南省档案局
2014年4月11日
湖南省档案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档案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加强和规范档案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和《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业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档案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教育培训,是指我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专职或者兼职档案从业人员参加的各类档案专业理论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活动。
档案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档案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含专题培训)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 档案教育培训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培训”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档案局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档案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省直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湘单位及其直属单位以及属省档案局备案登记的档案中介机构档案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负责全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档案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负责全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综合档案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定期举办全省档案局(馆)长培训班。
市(州)档案局负责市(州)直单位及其直属单位以及属市州档案局备案登记的档案中介机构档案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负责申报中级(含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称档案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县(市、区)档案局负责县直单位及其直属单位档案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
第四条 全省在岗或即将上岗的档案从业人员都应接受档案岗位培训。按规定完成培训科目学习并经考试合格的,颁发由培训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档案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高等院校档案专业本科毕业生可以直接申领《档案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但需要补考学校专业课程未设置的本省档案岗位培训中的有关科目。
申报或晋升档案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已取得档案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应定期参加档案继续教育培训。按规定完成培训科目学习并经考试合格的,颁发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档案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档案从业人员上岗、任职的重要依据;《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作为档案从业人员晋升档案专业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上述两证作为档案中介机构、专业机构参与档案事务的基本条件之一,作为档案执法检查和单位档案工作评比、规范化管理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档案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以省档案局确定的培训教材为主,重点突出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学习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96学时。培训科目及培训时间如下:
1. 档案工作概论 8学时
2. 文书档案 16学时
3. 科技档案 16学时
4. 档案保护 8学时
5. 档案信息化建设 24学时
6. 声像与实物档案 8学时
7. 档案利用服务 8学时
8. 档案法律知识 8学时
第六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档案管理现代化技术方面的新知识、新内容为主,应立足档案科技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档案理论修养的提高和档案科研能力的提升。
继续教育的档案专业知识的学习时间应不少于5天或40学时。
第七条 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灵活确定办班培训方式,可以一年集中培训2至3期,学完全部课程,也可以按科目分若干期培训,两年之内应完成规定科目的培训。
第八条 培训班应注重培训效果,讲求质量,不得节省课时,不得减少课程。应控制培训规模,每班不得超过120人。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