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档案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湖南省档案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名称:The Society of Hunan Archives,缩写:SH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湖南省从事档案工作和档案学研究的人员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团体是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湖南省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档案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档案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档案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档案工作者之家;
(二)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档案工作者和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研讨会、展览展示等形式的活动,促进新技术、新服务的推广和信息交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弘扬科学精神,组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宣传、普及档案知识,介绍国内外档案应用动态与成果,提高全民档案意识;
(五)健全学术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学术与科研诚信监督机制,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档案工作者参与国家、省级档案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工作,建设高水平创新智库;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接科技评估、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评审、成果鉴定、档案继续教育等工作;
(八)开展档案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等人才培育工作;
(九)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档案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申请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科级以上行政职务的档案工作者;
2.高等院校毕业从事档案工作1年以上,或从事档案工作3年以上,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档案工作者;
3.获得档案学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者(含在读研究生);
4.对档案学科建设和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者;
5.热心于本团体工作并积极支持本团体活动的人士;
6.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学术研究,有一定成绩、成果的人士。
(五)单位会员:与本团体专业有关,有一定数量的档案工作者或科技工作者,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团体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研究通过,报下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三)申请者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五)本团体会员参加中国档案学会,由本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向中国档案学会推荐。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七)关心、支持和参与本团体活动;
(八)关心档案事业的发展,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闭会期间,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奖励和表彰活动,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随时召开或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随时召开或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原则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事理长、秘书长任期一届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团体财务管理的审核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人数大于等于5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本团体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及会计档案资料合法、真实、准确与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湖南省民政厅和湖南省社科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19日湖南省档案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